一、進項稅額加計10%
1、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2、政策期限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提示:只要是在2021年底前,納稅人結余的加計抵減額是可以連續(xù)抵減的。但是,2021年底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3、享受條件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提示: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4、適用范圍
只適用于一般納稅人。
小規(guī)模納稅人即使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符合條件,也不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只有適用一般計稅辦法的納稅人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抵減其一般計稅項目的應納稅額。
提示:雖然加計抵減政策只適用于一般納稅人,確定主營業(yè)務時參與計算的銷售額,不僅指納稅人在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以后的銷售額,其在小規(guī)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參與計算。
5、計算公式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提示:按照現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注意:享受加計抵減納稅人同時符合留抵退稅條件在申請留抵退稅時,在實際操作中,已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不需要做調減處理。
二、進項稅額加計15%
1、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2、政策期限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提示:
只要是在2021年底前,納稅人結余的加計抵減額是可以連續(xù)抵減的。但是,2021年底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3、享受條件
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提示: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4、適用范圍:
只適用于一般納稅人。小規(guī)模納稅人即使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符合條件,也不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只有適用一般計稅辦法的納稅人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抵減其一般計稅項目的應納稅額。
溫馨提示:雖然加計抵減政策只適用于一般納稅人,確定主營業(yè)務時參與計算的銷售額,不僅指納稅人在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以后的銷售額,其在小規(guī)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參與計算。
5、計算公式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提示:按照現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注意:享受加計抵減納稅人同時符合留抵退稅條件在申請留抵退稅時,在實際操作中,已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不需要做調減處理。
三、加計抵減申報填寫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當期按照規(guī)定可計提、調減、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在申報時填寫在申報表《附列資料(四)》加計抵減相關欄次。
第8行“合計”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
各列說明如下:
第1列“期初余額”:填寫上期期末結余的加計抵減額。
第2列“本期發(fā)生額”:填寫按照規(guī)定本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
第3列“本期調減額”:填寫按照規(guī)定本期應調減的加計抵減額。
第4列“本期可抵減額”: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寫。
第5列“本期實際抵減額”:反映按照規(guī)定本期實際加計抵減額,按以下要求填寫。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欄-主表第18欄,則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欄-主表第18欄,則第5列=主表第11欄-主表第18欄;
若第4列<0,則第5列等于0。
計算本列“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行和“即征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行時,公式中主表各欄次數據分別取主表“一般項目”“本月數”列、“即征即退項目”“本月數”列對應數據。
第6列“期末余額”:填寫本期結余的加計抵減額,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