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債權人?
債權人就是指銀行業(yè)等金融機構借貸人與供應商。他們或是給予了企業(yè)貸款,或是為企業(yè)供應了存貨物資和設備。作為債權人,他們最關心的莫過于是否能及時性獲得貸款本息和收到貨款。
在羅馬法中,債具備嚴格的人身性質(zhì),債權、債務不可轉讓。伴隨著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交換關系的復雜,債權債務慢慢可以轉讓,準許第三人享有債權或是履行債務,所以債權人的嚴格的人身信任性質(zhì)則遠高于了過去。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在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絕對狀況下開展創(chuàng)分的,在大部分債的關系中,當事人很有可能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
二、什么是債務人?
債務人,與“債權人”相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債務人是債之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就是指根據(jù)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guī)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與"債權人"(creditor)相對。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 債務人就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
債務人負有展行其合同債務的義務,包括單獨債務人、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保證債務人。但債務人展行時是否要求具備行為能力,依履行行為性質(zhì)決定。展行行為是事實行為時,不要求債務人有行為能力;是法律行為時,則必英具備行為能力。除此以外,如果債務的履行需要債務人通過移轉財產(chǎn)權利來開展,則債務人應享有對該財產(chǎn)的處分權。另外,債務人可以使用履行輔助人行債務。在給付為法律行為時,可委托代理人作出。因此,履行債務人和債務人的代理人也可納入債務人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