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商標爭議是指什么
商標爭議是指對已經注冊的商標爭議,即兩個注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
商標爭議的實質是爭議人認為在后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商標權益發(fā)生沖突,即與其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經在市場上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因而提出限制該商標使用商品范圍或者撤銷商標注冊。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2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蘇州商標爭議和商標異議這兩個到底有什么不同?
概念不同:
商標爭議是指對已經注冊的商標爭議,即兩個注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商標異議是指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注冊的意見。簡單而言,商標爭議是在商標使用時.商標異議是在申請商標時。
特點不同
商標異議的特點:
1.權利保護異議,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與注冊在先或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2.社會異議,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其他規(guī)定。
蘇州商標爭議的特點:
1.申請人必須是在先注冊的商標注冊人;
2.提出爭議的時間是被爭議商標核準注冊后五年內;
3.爭議的兩個注冊商標被核定使用的范圍必須涉及同一種商品(或服務)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
4.爭議的兩個注冊商標被核準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可能;
5.被爭議的商標在其核準注冊前未以同樣理由提出過異議,也未經裁定。
實質不同:
商標爭議實質是對注冊商標在先注冊人的一項特殊保護措施;商標異議實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所進行的社會異議,包括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請人的異議。
內容不同:
爭議的內容是權利爭執(zhí);而異議的內容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發(fā)生異議。
時間不同:
爭議是在被爭議商標核準注冊,即發(fā)給商標注冊證一年內提出;而異議是在初步審定,即在《商標公告》上刊登三個月內提出。
申請主體不同:
爭議人是特定的,即必須是在先注冊人;而異議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機關、團體、企業(yè)或者個人,包括在先注冊人。
提出原因不同:
爭議的提出必須是被爭議商標與爭議申請人的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相同或近似;異議除上述原因外,還有違反《商標法》規(guī)定的禁用條款或其他規(guī)定等。
處理機構不同:
商標爭議直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異議向商標局提出。對商標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
所繳費用不同:
商標異議不用交納費用.而商品爭議應繳納評審費用。
商標權爭議的解決途徑 經濟法
蘇州商標權爭議的解決途徑有:
一、自行協(xié)商。如果雙方能在侵權行為發(fā)生之后和解,則既能使商標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xiàn)和維護自己的權益,還可以讓侵權人避免聲譽的損害。不愿意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調解。調解不是解決著作權糾紛的必經程序,當事人愿意調解、達不成調解協(xié)議或調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三、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禮商標侵權案件后,通過調查取證、在認定事實的前提下,制止侵權行為,并根據侵權人違法事實和情節(jié)輕重、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