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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一般納稅人抵扣方法有哪些呢
發(fā)布時間:2024-07-03 22:53:43

  如果在蘇州的一般納稅人不清楚抵扣進項,那么就要來看看小編整理的這個蘇州32條最常見的一般納稅人抵扣進項,非常細致的講解各種問題,希望幫助到各位。

一、抵扣進項稅額規(guī)定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1)《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機動車零售環(huán)節(jié)開具,二手環(huán)節(jié)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為抵扣憑證)。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4.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額

  (1)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2)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yè)產品,可按9%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4)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5)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6)從批發(fā)、零售環(huán)節(jié)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fā)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7)購進農產品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稅率貨物又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未分別核算的,統(tǒng)一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8)按規(guī)定繳納的煙葉稅,準予并入煙葉產品的買價計算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并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予以抵扣。

  煙葉稅應納稅額﹦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20%

  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煙葉稅應納稅額)×扣除率

  5.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

  (1)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于生產上述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相關規(guī)定抵扣。

  (2)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方法

  試點納稅人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有三種方法。

  A.投入產出法。

  B.成本法。

  C.參照法。

  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xù)抵扣。

  7.自2019年4月1日起,停止執(zhí)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分2年抵扣的規(guī)定。

  此前按照上述規(guī)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8.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規(guī)定(自2018年1月1日起)

  (1)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2018年1月1日‐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fā)票(不含財政票據(jù),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3)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4)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9.納稅人購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0.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按照規(guī)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fā)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1.按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12.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13.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實物賠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自行向車輛修理勞務提供方購進的車輛修理勞務,其進項稅額可以按規(guī)定從保險公司銷項稅額中抵扣。

  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現(xiàn)金賠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將應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直接支付給車輛修理勞務提供方,不屬于保險公司購進車輛修理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保險公司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提供的其他財產保險服務,比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14.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

  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fā)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實際發(fā)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的或依據(jù)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

  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暫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進項稅額:

  (1)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15.加計抵減10%政策。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關于加計抵減政策適用所稱“銷售額”。

  1)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其中,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一般計稅方法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fā)票銷售額,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即征即退項目銷售額。

  2)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或評估調整當期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3)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總機構本級及其分支機構的合計銷售額,確定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加計抵減的起始期。

  1)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3)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xù)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4)2019年4月1日后設立,且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xù)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jù)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2)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

  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3)納稅人應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qū)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俚譁p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诘譁p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③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4)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5)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6)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16.加計抵減15%政策

  (1)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2)所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jù)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3)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

  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二、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兼用于上述不允許抵扣項目情況的,該進項稅額準予全部抵扣。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2‐5項所說的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4‐5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6.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xù)費、咨詢費等費用。

  8.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現(xiàn)金賠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將應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直接支付給車輛修理勞務提供方,不屬于保險公司購進車輛修理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保險公司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提供的其他財產保險服務,比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新)

  9.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10.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jù)年度數(shù)據(jù)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特殊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兼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免征增值稅的房地產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以《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建設規(guī)模”為依據(jù)進行劃分。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簡易計稅、免稅房地產項目建設規(guī)模÷房地產項目總建設規(guī)模)

  11.—般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fā)生按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新):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jù)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

  1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13.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guī)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5.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16.購進國際旅客運輸服務不得抵扣進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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