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制無實收資本怎樣做賬?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和非貨幣出資繳付比例進行約定,并記載于章程。
股東繳納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全體股東簽字,未簽字的應當注明理由。股東對注冊資本繳付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認繳制下實收資本的賬務處理
實繳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開辦公司的門檻和成本,但是由此又給財務人員出了一道難題,認繳制下實收資本該怎么進行賬務處理?
目前在會計人員中,有這么幾種賬務處理意見:
3.1收到首繳注冊資本時,借:銀行存款,貸:實收資本;未收到的,借:其他應收款,貸:實收資本;等以后再收到認繳的部分,結(jié)轉(zhuǎn)其他應收款,貸:其他應收款,直至達到認繳注冊數(shù)額。
3.2 計入股東其他應收款中,用借:其他應收款,貸:實收資本來做賬。
3.3 如果是先購置了資產(chǎn),發(fā)生經(jīng)營業(yè)務,應該是借:資產(chǎn)類科目,貸:實收資本。 如股東出資支付購入材料,且該批材料已經(jīng)驗收入庫。借:材料,貸:實收資本; 如股東用資金購了固定資產(chǎn),借:固定資產(chǎn),貸:實收資本;
如實股東用資金支付了負債,借:負債類科目,貸:實收資本。
3.4 股東購買的固定資產(chǎn)、辦公設(shè)備、存貨、管理費用等日常支出,可以先計入到其他應付款科目中,達到一定數(shù)額時,結(jié)轉(zhuǎn)一次,結(jié)轉(zhuǎn)到實收資本科目中。
3.5 認繳的時候不需要做分錄,資產(chǎn)負債表反映的是實際收到的投資款,而不是認繳的注冊資本。
會計人員必須遵循一個非常重要的會計原則——謹慎性原則。也就是說或有的負債可以盡量披露,但反之或有的收入是絕對不能在報表中披露的,一旦披露就應該被判定為做假賬。
所以,前者是錯誤的,即未收到投資人投入資金時用“其他應收款”來做賬肯定不會被允許。這樣做公示出來的報表會被認定為不誠信。因為“其他應收款”在報表上不揭示明細內(nèi)容。 后者才是正確的,實際收到多少做多少“實收資本”,即使公示的報表揭示投資人資金未到位,但能說明這份報表是真實的。最多要求企業(yè)盡快的實收資本到位,而不會讓企業(yè)上不誠信的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