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補交稅款計稅依據(jù)
發(fā)布時間:2024-06-08 03:30:29
委托方補交稅款計稅依據(jù):
1、委托方已直接銷售的,按銷售額計稅;
2、未銷售或不能直接銷售的,按組價計稅(委托加工業(yè)務的組價);
3、對受托方處以應代收代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在稅收征管中,如果發(fā)現(xiàn)委托方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受托方為個人的除外)沒有代收代繳稅款,委托方要補繳稅款。
委托加工的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消費品。不屬于委托加工情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chǎn)的消費品;是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再接受加工消費品;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chǎn)的消費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