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西安公積金管理中心發(fā)布事關繳存公積金的新變動,企業(yè)可以緩繳公積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yè),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需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討論通過形成緩繳決議,可向企業(yè)開戶登記所屬的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管理機構申請;或者登錄陜西(西安市)政務服務網(wǎng)(http://zwfw.xa.gov.cn)完成法人注冊后在線申請。點擊查看:西安公積金下設機構
西安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
1.2022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調整為職工個人2021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shù)每年核定一次,調整后的繳存基數(shù)執(zhí)行期間為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
2.按照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統(tǒng)制字〔1990〕1號),計算繳存基數(shù)的工資總額組成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3.2022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上限不得高于2021年西安市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月平均工資的三倍27770元。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上限的,以上限金額作為繳存基數(shù);未超過上限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作為繳存基數(shù);繳存基數(shù)下限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資標準。
新城區(qū)、碑林區(qū)、蓮湖區(qū)、灞橋區(qū)、未央?yún)^(qū)、雁塔區(qū)、閻良區(qū)、臨潼區(qū)、長安區(qū)、高陵區(qū)最低工資1950元/月;鄠邑區(qū)、藍田縣、周至縣最低工資1850元/月;西咸新區(qū)、西安鐵路局最低工資參照1950元/月執(zhí)行。
西安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分別為5%,上限分別為12%。單位可在規(guī)定的繳存比例上下限區(qū)間內自主確定繳存比例。
西安市公積金繳存額度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職工個人繳存額和單位繳存額兩部分構成,月繳存額等于職工月繳存基數(shù)分別與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的乘積之和。繳存基數(shù)、個人繳存額和單位繳存額應分別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數(shù)。
西安公積金查詢方法:
1、網(wǎng)上查詢
西安住房公積金官方查詢網(wǎng)址:
http://zfgjj.xa.gov.cn/
查詢項目:
公積金信息查詢、公積金繳款明細查詢、貸款申請查詢、貸款信息查詢、貸款還款信息查詢
2、電話查詢
西安住房公積金客服電話:029-12329
西安公積金總值班室電話:029-89650612
服務時間:人工服務電話:工作日 9:00—17:00; 自動語音服務:24小時
查詢項目:住房公積金方面的政策法規(guī)和繳存職工的公積金匯繳、賬戶余額、支取、貸款等
查詢項目:公積金匯繳、賬戶余額、支取、貸款等方面的賬戶信息
3、線下服務網(wǎng)點查詢
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地址:西安市碑林區(qū)振興路137號 電話:89650612
閻良區(qū)管理部
地址:閻良區(qū)延安路15號工行閻良支行 電話:86862228
臨潼區(qū)管理部
地址:臨潼區(qū)文化東路157號 電話:83827731
高陵縣管理部
地址:高陵縣南正街43號建行 電話:86919656
上班時間: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服務項目:
公積金信息查詢、公積金繳款明細查詢、貸款申請查詢、貸款信息查詢、貸款還款信息查詢
西安市公積金提取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規(guī)定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職工,可申請?zhí)崛€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金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購房人(產權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2、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已正式辦理完退休手續(xù)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4、出境定居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5、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6、職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區(qū)域內無房產,租住本市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7、正在享受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職工可以提取;
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可以提取;
9、遇到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10、連續(xù)失業(yè)兩年以上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11、職工在職去世,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領取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去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12、職工為非西安戶口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13、自2020年9月25日起西安地區(qū)(含西咸新區(qū))以外購房及還貸職工可辦理公積金提取業(yè)務。
14、符合西安市老舊小區(qū)改造相關規(guī)定,對擁有產權的自住住房實施加建電梯的繳存職工及其配偶可申請?zhí)崛 ?/p>
15、職工購買商品房(現(xiàn)房、預售)、西安市拆遷安置房、單位出售公房,二手房的情況,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西安公積金購房提取需要的材料:
購買商品房(現(xiàn)房)提取申請材料(原件)
1、已實行合同網(wǎng)上備案查詢的,需提供:
(1)提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提供查詢方式);
(3)首付房款憑證。
(4)其他相關資料:
?、?提取購房人配偶的公積金,需提供以下關系證明之一:結婚證;能證明夫妻關系的同戶戶口簿;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谔崛≠彿咳俗优⒏改傅墓e金,需提供以下關系證明之一:能證明子女、父母關系的同戶戶口簿;公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獨生子女證;出生證;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③購房合同中買受人為兩人及以上的,提取非主購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公積金時,需提供非主購房人與主購房人的關系證明。主購房人:是指購房合同中買受人欄填寫的第一順序人。
?、芩舜鸀檗k理提取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及提取人書面委托書。
2、未實行合同網(wǎng)上備案查詢的,需提供:
(1)提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商品房買賣合同;
(3)房屋產權證(因辦理購房貸款而無法提供房產證原件的,可以提供房產證復印件并加蓋抵押登記機關公章);
(4)契稅完稅證。
(5)其他相關資料:
① 提取購房人配偶的公積金,需提供以下關系證明之一:結婚證;能證明夫妻關系的同戶戶口簿;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谔崛≠彿咳俗优?、父母的公積金,需提供以下關系證明之一:能證明子女、父母關系的同戶戶口簿;公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獨生子女證;出生證;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鄯课莓a權證買受人為兩人及以上的,提取非主購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公積金時,需提供非主購房人與主購房人的關系證明。主購房人:是指房屋產權證買受人欄填寫的第一順序人。
?、芩舜鸀檗k理提取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及提取人書面委托書。
購買商品房(預售)提取申請材料(原件)
1、提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
2、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網(wǎng)上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需提供查詢方式,非網(wǎng)上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需加蓋當?shù)胤慨a管理部門的備案登記章,或出具備案登記證明);
3、首付房款憑證原件。
4、其他相關資料:
(1)提取購房人配偶的公積金,需提供以下關系證明之一:結婚證;能證明夫妻關系的同戶戶口簿;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2)提取購房人子女、父母的公積金,需提供以下關系證明之一:能證明子女、父母關系的同戶戶口簿;公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獨生子女證;出生證;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3)購房合同中買受人為兩人及以上的,提取非主購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公積金時,需提供非主購房人與主購房人的關系證明。
主購房人:是指購房合同中買受人欄填寫的第一順序人。
(4)他人代為辦理提取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及提取人書面委托書(見表格下載)。
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1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fā)布
根據(jù)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jù)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zhèn)住房建設,提高城鎮(zhèn)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jiān)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guī)、政策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qū)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jiān)督實施;
(二)根據(jù)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qū)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tǒng)一的規(guī)章制度,進行統(tǒng)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yè)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yè)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xù)。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xù)。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yè)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yè)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zhí)崛∽》抗e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xù)。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于國家規(guī)定的事業(yè)單位費用標準制定。
第五章 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 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并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托銀行及時辦理委托合同約定的業(yè)務。
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yè)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托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fā)、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jù)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guī)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guī)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guī)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