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價外費用的內容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令第50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手續(xù)費、補貼、資金、代收手續(xù)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支付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預付款項、包裝費、包租費、備用金等。
同時,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委托辦理消費稅的消費品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預付交通費: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發(fā)給買方;
2.納稅人將發(fā)票轉給買方。
(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代公司收取的行政性費用:
1 .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代收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有收到的錢都要上繳財政。
4.銷售貨物時向買方收取的保險費,向買方收取的車輛購置稅和車輛牌照費。
二、如何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以延期付款利息為例。當賣方收到貨款和延期付款利息時,應根據所售貨物的稅碼,按總金額開具發(fā)票。例如,甲向乙銷售一批貨物,適用稅率為13%,合同約定含稅價格為113萬元,乙支付給甲的利息為11.3萬元,那么甲收到的124.3萬元全部按13%計稅,開票時選擇貨物對應的編碼,金額為110萬元,稅額為14.3萬元。
有時,額外費用是單獨收取的。價外費用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必須按照銷售時原開具發(fā)票的貨物名稱和稅率開具專用發(fā)票。例如,延期付款利息可以在開具發(fā)票時寫成“*商品或服務的商品代碼*延期付款利息”。至于“規(guī)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這幾欄,不需要填寫,也可以在備注欄注明是加價。
額外費用的發(fā)票應與主要價格代碼一致,注明額外費用-違約金等。,并選擇相同的稅目和稅率作為主要價格。無論是特價票還是普通票,都要與所售商品、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一致。
同時,銷售免稅商品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金額,享受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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