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逾期辦理匯算清繳是否需要對“六稅兩費”的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答:根據(jù)《公告》第一條第(三)項,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yè)、新設立企業(yè),逾期辦理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的,應當依據(jù)逾期辦理或更正申報的結果,按照《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六稅兩費”減免稅期間申報享受減免優(yōu)惠,并應當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例:A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yè),10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5月底前,A公司未按期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8月,A公司辦理匯算清繳申報,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yè)。A公司根據(jù)《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分別于2022年4月和7月征期申報當年1-3月和4-6月的“六稅兩費”時,按照小型微利企業(yè)申報享受了減免優(yōu)惠。A公司8月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應當如何對“六稅兩費”納稅申報進行更正?
答: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有關規(guī)定,A公司應當于2022年5月底前辦理首次匯算清繳,且根據(jù)《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A公司7月征期申報4-6月的“六稅兩費”時,應當依據(jù)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享受稅收優(yōu)惠。逾期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A公司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yè)。因此,A公司7月征期申報的4-6月的“六稅兩費”不能享受減免優(yōu)惠,應當進行更正申報,補繳減征的稅款。根據(jù)《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A公司在規(guī)定的首次匯算清繳期截止時間前于4月征期申報2022年1-3月的“六稅兩費”不必進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