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外費用包括哪些內容(價外費用的內容是什么)
發(fā)布時間:2024-09-01 05:59:16
價外費用的內容是什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令第50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手續(xù)費、補貼、資金、代收手續(xù)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支付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預付款項、包裝費、包租費、備用金等。
同時,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委托辦理消費稅的消費品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預付交通費: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發(fā)給買方;
2.納稅人將發(fā)票轉給買方。
(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代公司收取的行政性費用:
1 .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代收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jù);
3.所有收到的錢都要上繳財政。
4.銷售貨物時向買方收取的保險費,向買方收取的車輛購置稅和車輛牌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