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附加稅費情況表)
稅(費)款所屬時間: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稅(費)款所屬時間”:指納稅人申報的附加稅費應納稅(費)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2.“納稅人名稱”:填寫納稅人名稱全稱。
3.“本期是否適用小微企業(y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納稅人在稅款所屬期內適用個體工商戶、小型微利企業(yè)減免政策的,勾選“是”;否則,勾選“否”。
4.“減免政策適用主體”:適用小微企業(y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填寫本項。納稅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在“?個體工商戶”處勾選;納稅人是小型微利企業(yè)的,在“□小型微利企業(yè)”處勾選。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yè),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yè),且同時符合設立時從業(yè)人數(shù)不超過 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 5000 萬元兩項條件的,勾選“小型微利企業(yè)”。
5.“適用減免政策起止時間”:填寫適用減免政策的起止月份,不得超出當期申報的稅款所屬期限。
6.“本期是否適用試點建設培育產教融合型企業(yè)抵免政策”:符合《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 號)規(guī)定的試點建設培育產教融合型企業(yè),選擇“是”;否則,選擇“否”。
7.第 5 行“當期新增投資額”:填寫試點建設培育產教融合型企業(yè)當期新增投資額減去股權轉讓、撤回投資等金額后的投資凈額,該數(shù)值可為負數(shù)。
8.第 6 行“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額”:填寫上期的“結轉下期可抵免金額”。
9.第 7 行“結轉下期可抵免金額”:填寫本期抵免應繳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許結轉下期抵免部分。
10.第 8 行“當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稅額”:填寫本期經稅務機關批準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額。本欄等于《附列資料二》第 22 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11.第 9 行“上期結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稅額”:填寫上期的“結轉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稅額”。
12.第 10 行“結轉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稅額”:填寫本期扣除后剩余的增值稅留抵退稅額,結轉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稅額=當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稅額+上期結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稅額-留抵退稅本期扣除額。
13.第 1 列“增值稅稅額”:填寫主表增值稅本期應補(退)稅額。
14.第 2 列“增值稅免抵稅額”:填寫上期經稅務機關核準的增值稅免抵稅額。
15.第 3 列“留抵退稅本期扣除額”:填寫本期因增值稅留抵退稅扣除的計稅依據(jù)。當?shù)?8 行與第 9 行之和大于第 1 行第 1 列與第 1 行第 2 列之和時,第 3 列第 1 至 3 行分別按對應行第 1 列與第 2 列之和填寫。當?shù)?8 行與第 9 行之和(大于 0)小于或等于第 1 行第 1 列與第 1 行第 2 列之和時,第3 列第 1 至 3 行分別按第 8 行與第 9 行之和對應填寫。當?shù)?8 行與第 9 行之和(小于等于 0)小于或等于第 1 行第 1 列與第 1 行第 2 列之和時,第3 列第 1 至 3 行均填寫 0。
16.第 4 列“稅(費)率”:填寫適用稅(費)率。
17.第 5 列“本期應納稅(費)額”:填寫本期按適用的稅(費)率計算繳納的應納稅(費)額。計算公式為:本期應納稅(費)額=(增值稅稅額+增值稅免抵稅額-留抵退稅本期扣除額)×稅(費)率。
18.第 6 列“減免性質代碼”:按《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中附加稅費適用的減免性質代碼填寫,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優(yōu)惠不填寫,試點建設培育產教融合型企業(yè)抵免不填寫。有減免稅(費)情況的必填。
19.第 7 列“減免稅(費)額”:填寫本期減免的稅(費)額。
20.第 8 列“減征比例(%)”:填寫當?shù)厥〖壵鶕?jù)《……》(財稅〔2022〕XX 號)確定的減征比例填寫。
21.第 9 列“減征額”:填寫納稅人本期享受小微企業(yè)“六稅兩費”減征政策減征額。計算公式為:小微企業(yè)“六稅兩費”減征額=(本期應納稅(費)額-本期減免稅(費)額)×減征比例。
22.第 10 列“減免性質代碼”:符合《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 號)規(guī)定的試點建設培育產教融合型企業(yè)分別填寫教育費附加產教融合試點減免性質代碼 61101402、地方教育附加產教融合試點減免性質代碼 99101401。不適用建設培育產教融合型企業(yè)抵免政策的則為空。
23.第 11 列“本期抵免金額”:填寫試點建設培育產教融合型企業(yè)本期抵免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金額。
24.第 12 列“本期已繳稅(費)額”:填寫本期應納稅(費)額中已經繳納的部分。該列不包括本期預繳應補(退)稅費情況。
25.第13 列“本期應補(退)稅(費)額”:該列次與主表第39 至41 欄對應相等。計算公式為:本期應補(退)稅(費)額=本期應納稅(費)額-本期減免稅(費)額-試點建設培育產教融合型企業(yè)本期抵免金額-本期已繳稅(費)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