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1、一般計稅法
·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稅率9%,計算公式: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9%)-進項稅額;
·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不動產,在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預征率為3%;計算公式: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9%)x3%;
2、簡易計稅法
·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不動產,適用征收率5%,計算公式: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x5%;
·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之前去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不動產,在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預征率5%,計算公式: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x5%。
二、小規(guī)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1、單位納稅人
·出租不動產(含住房),適用征收率5%,計算公式: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x5%;
·出租其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不動產(含住房),在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預征率為5%,計算公式: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 (1+5%) x 5%;
2、個體工商戶
·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適用征收率5%,計算公式: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x5%;
·出租其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 區(qū))的不動產(不含住房)在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預征率5%,計算公式: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x5%;
·出租住房,5%征收率減按1.5%,計算公式: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x1.5%;
·出租其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住房,在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預征率為1.5%,計算公式: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x1.5%;
3、其他個人(自然人)
·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適用征收率5%,計算公式: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x5%;
·出租住房,5%征收率減按1.5%,計算公式: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x1.5%。
三、住房租賃企業(yè)稅收優(yōu)惠
1、公租房經(jīng)營管理單位
經(jīng)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享受時間: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住房租賃企業(y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可選擇按5%的征收率減按1.5%,或繼續(xù)使用9%的稅率;
·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
享受時間:1??自2021年10月1日起可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征收;
2??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并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
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或者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建設(籌集) ,并按照《關于加快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
住房租賃企業(yè):是指按規(guī)定向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進行開業(yè)報告或者備案的從事住房租賃經(jīng)營業(yè)務的企業(yè)。
四、其他相關稅收優(yōu)惠
1、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規(guī)模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2、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xiàn)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3、其他個人(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