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進項稅如何抵扣?
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規(guī)定:
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fā)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憑增值稅專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jù)(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二)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實際發(fā)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jù)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摩托車、汽車、游艇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固定資產與不動產的區(qū)分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關鍵詞(敲重點): 增值稅制度中的固定資產與會計制度中的固定資產的范圍是有區(qū)別的,前者不包括房屋、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而后者包括不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而持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輸水管道進項稅額可以按固定資產抵扣
新疆伊犁喀什河尼勒克一級水電站跨尼勒克溝輸水管道雖運用“倒吸虹”原理輸送水源,但該輸水管道仍屬于《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 14885—1994)中的“輸水管道(代碼)”,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的有關規(guī)定,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可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煤炭采掘企業(yè)巷道進項稅額抵扣政策
為統(tǒng)一煤炭采掘企業(yè)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便于政策理解和執(zhí)行,自2015年11月1日起,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煤炭采掘企業(yè)購進的下列項目,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巷道附屬設備及其相關的應稅貨物、勞務和服務。
(二)用于除開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設和掘進,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礦生態(tài)恢復的應稅貨物、勞務和服務。
二、巷道,是指為采礦提升、運輸、通風、排水、動力供應、瓦斯治理等而掘進的通道,包括開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開拓巷道,是指為整個礦井或一個開采水平(階段)服務的巷道。所稱的巷道附屬設備,是指以巷道為載體的給排水、采暖、降溫、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消防、電梯、電氣、瓦斯抽排等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