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條件及法律效力
發(fā)布時間:2024-06-30 07:18:25
債權轉讓的限制條件
1.主體方面的限制
合同法規(guī)定了合同債權可以轉讓,但沒有對轉讓主體進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為:債權人不論性質形式怎樣,都可以根據債權人自己的意愿處置債權。
2.客體方面的限制
合同的客體有三種形式:物,行為,智力成果。但合同債權的客體的主要形式是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行為分許多種,有的行為(如沒有技術含量和沒有特定要求的行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有的行為(如與行為人的信譽、技能、能力密切相關的行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
3.內容方面的限制
當合同內容有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債權人不得轉讓相應的債權。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簽訂合同雙方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后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在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道德的前提下,方能產生法律效力。簽訂合同任何一方違反約定而轉讓合同權利,將構成違約行為。
4.形式方面的限制
民法通則規(guī)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債權人在轉讓權利時,必須經過原批準機關批準。原批準機關對債權的轉讓不予批準的,轉讓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