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8010 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明細表(2021版)
2017年版企業(yè)所得稅申報表重難點項目之——境外所得稅收抵免(A108000、A108010、A108020、A108030)高金平
次 | 國家(地區(qū)) | 境外稅后所得 | 境外所得可抵免的所得稅額 | 境外稅前 所得 | 境外分支機構收入與支出納稅調整額 | 境外分支 機構調整分攤扣除的有關成本費用 | 境外所得 對應調整的相關成本費用支出 | 境外所得 納稅調整后所得 | 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 | |||||||||||||||||
分支機構營業(yè)利潤所得 |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 | 利息所得 | 租金所得 |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財產(chǎn)轉讓所得 | 其他所得 | 小計 | 直接繳納的所得稅額 | 間接負擔的所得稅額 | 享受稅收饒讓抵免稅額 | 小計 | 新設境外分支機構所得 | 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應的股息所得 | 境外享受免稅政策的所得小計 | ||||||||||||
營業(yè)利潤 | 調整分攤扣除的有關成本費用 | 納稅調整額 | 納稅調整后所得 | 境外所得稅額 | 對應的股息所得 | 對應的股息境外所得稅額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2+…+8) | 10 | 11 | 12 | 13(10+11+12) | 14(9+10+11) | 15 | 16 | 17 | 18(14+15-16-17) | 19 | 20 | 21 | 22(19-20+21) | 23 | 24 | 25 | 26(22+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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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合計 |
A108010 《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明細表》填報說明(2021版)
本表適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應根據(jù)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石油企業(yè)從事油(氣)資源開采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mào)易港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等規(guī)定,填報本年來源于或發(fā)生于不同國家、地區(qū)的所得按照稅收規(guī)定計算的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對于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方式選擇“不分國(地區(qū))不分項”的納稅人,也應按照規(guī)定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并按國(地區(qū))別逐行填報。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列“國家(地區(qū))”:填報納稅人境外所得來源的國家(地區(qū))名稱,來源于同一個國家(地區(qū))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報。
2.第2列至第9列“境外稅后所得”:填報納稅人取得的來源于境外的稅后所得,包含已計入利潤總額以及按照稅法相關規(guī)定已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進行納稅調整的境外稅后所得。
3.第10列“直接繳納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營業(yè)利潤所得在境外所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以及就來源于或發(fā)生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chǎn)轉讓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繳的預提所得稅。
4.第11列“間接負擔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yè)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yè)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
5.第12列“享受稅收饒讓抵免稅額”:填報納稅人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xié)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qū))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qū))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shù)額按照稅收協(xié)定應視同已繳稅額的金額。
6.第15列“境外分支機構收入與支出納稅調整額”:填報納稅人境外分支機構收入、支出按照稅收規(guī)定計算的納稅調整額。
7.第16列“境外分支機構調整分攤扣除的有關成本費用”:填報納稅人境外分支機構應合理分攤的總部管理費等有關成本費用,同時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進行納稅調增。
8.第17列“境外所得對應調整的相關成本費用支出”:填報納稅人實際發(fā)生與取得境外所得有關但未直接計入境外所得應納稅所得的成本費用支出,同時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進行納稅調增。
9.第18列“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填報第14+15-16-17列的金額。
10.第19列至第26列“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填報在海南自由貿(mào)易港等特定地區(qū)設立的旅游業(yè)、現(xiàn)代服務業(yè)、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企業(yè)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
11.第19列“營業(yè)利潤”:填報納稅人已計入本年利潤總額的新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營業(yè)利潤。
12.第20列“調整分攤扣除的有關成本費用”:填報納稅人境外新設立分支機構本年應合理分攤的總部管理費等有關成本費用。
13.第21列“納稅調整額”:填報納稅人境外新設立分支機構收入、扣除等按照稅收規(guī)定計算的納稅調整額。
14.第22列“納稅調整后所得”:填報第19-20+21列的金額,若為負數(shù)則填0。
15.第23列“境外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新設立的境外分支機構本年營業(yè)利潤按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guī)定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性質的稅款,包括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xié)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qū))取得的新設立的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yè)利潤按照該國(地區(qū))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的稅額,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shù)額按照稅收協(xié)定應視同已繳稅額的金額。
16.第24列“對應的股息所得”:填報納稅人本年從其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屬于新增直接投資所對應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包括按照稅法規(guī)定進行納稅調整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17.第25列“對應的股息境外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本年從其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屬于新增直接投資所對應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已繳境外所得稅,包含如下:
一是在境外被源泉扣繳的預提所得稅;
二是間接負擔的境外所得稅;
三是享受了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xié)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qū))給予的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shù)額按照稅收協(xié)定應視同已繳稅額的金額。
18.第26列“境外享受免稅政策的所得小計”:填報納稅人按照財稅〔2020〕31號規(guī)定享受免稅的境外所得金額,金額等于第22+24列。
二、表內(nèi)、表間關系
(一)表內(nèi)關系
1.第9列=第2+3+…+8列。
2.第13列=第10+11+12列。
3.第14列=第9+10+11列。
4.第18列=第14+15-16-17列。
5.第22列=第19-20+21列。當?shù)?9-20+21列<0時,第22列=0。
6.第26列=第22+24列。
(二)表間關系
1.若選擇“分國(地區(qū))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13列各行-第23列各行-第25列各行=表A108000第10列相應行次;若選擇“不分國(地區(qū))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13列合計-第23列合計-第25列合計=表A108000第1行第10列。
2.若選擇“分國(地區(qū))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14列各行-第19列各行-第24列各行=表A108000第2列相應行次;若選擇“不分國(地區(qū))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14列合計-第19列合計-第24列合計=表A108000第1行第2列。
3.第14列合計-第11列合計=表A100000第14行。
4.第16列合計+第17列合計=表A105000第28行第3列。
5.若選擇“分國(地區(qū))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18列各行-第26列各行=表A108000第3列相應行次;若選擇“不分國(地區(qū))不分項”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18列合計-第26列合計=表A108000第1行第3列。